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梧州市。
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住梧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郑某申请执行冯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冯某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上述房屋及车库的拍卖成交款为803378元(房屋627280元,车库176098元),现已支付上述房屋和车库的退税款(房屋18818.40元,车库22349.73元),支付辅拍费用(3214元,支付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01395.87元(上述房屋和车库的抵押权人),余下57600元则支付给被执行人冯某作安置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