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修奇,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胡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武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材良诉被告胡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材良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材良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0.5元,由原告徐材良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