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苍宏正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家琳,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阎振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何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审理经过

苍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川0824执427号案件过程中,异议人四川苍宏正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宏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苍宏公司称,异议人对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认为上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异议人于2017年8月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该院至今未予立案或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本案审查期间,苍溪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异议人苍宏公司执行异议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苍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苍宏公司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未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苍溪县人民法院对苍宏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已依法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四川苍宏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杨晋晖 审判员 党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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