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慧敏,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李国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2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408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利息。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国麟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为729.57元)、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为1.46元),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8(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3469.43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8内存款人民币3469.4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人民3419.4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长勇 审判员 邝著云 审判员 刘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