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松,女,职务:员工。
被告:邱继海,男,1972年3月26日,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邱继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继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邱继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宁 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