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晖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张兴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杨兴美,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晖辉与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晖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归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据实计算)及保全费损失25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张兴富、杨兴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理财、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名下位于江山市××镇××村××号房产,查封期限两年,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兴富名下浙HN××××车辆,经现场查看该车辆已长期未使用,无使用价值;本院对张兴富、杨兴美名下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路××号××室不动产予以司法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030000元,该款尚不足以清偿涉案房产抵押优先债权,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毛晖辉清偿分配受偿执行款0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拒不执行,本院对其予以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拒不申报,本院对其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毛晖辉。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兴富、杨兴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