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开良,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黎勇军,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红,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恩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建设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胡超,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开良与被告刘恩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刘开良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开良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开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刘开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