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钢城路北段路东石油公司家属院2单元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4JD6F8B。
法定代表人:南聪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女,住河南省舞钢市。系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对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