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温克旗大雁镇银座洗浴,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人:林颖,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平,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控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艳华街。
法定代表人:赵慧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蓉,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鄂温克旗大雁镇银座洗浴与被告北控城市服务(鄂温克族自治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鄂温克旗大雁镇银座洗浴经营人林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鄂温克旗大雁镇银座洗浴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原告鄂温克旗大雁镇银座洗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