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孝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武俊彦,男,约40岁,汉族,工程承包人,住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孝艮与被告武俊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魏孝艮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孝艮与被告武俊彦在开庭审理前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武俊彦已将涉及本案的借款给付原告魏孝艮,现原告魏孝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孝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魏孝艮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卫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贾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