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原杰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翠南小区*栋4门,身份证号:*。

被告:郭彦杰,男,汉族,25岁,现住河津市铝基地翠溪南区门口门面房(*号)深夜烧烤饭店二楼,系深夜烧烤饭店老板。

被告:郭晶,男,汉族,23岁,现住河津市铝基地翠溪南区门口门面房(*号)深夜烧烤饭店二楼。

审理经过

原告原杰萍诉被告郭彦杰、郭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原杰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杰萍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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