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住所地宝应县。
负责人:程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刚,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轩,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汪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莱秀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费锦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告徐晨、汪丹、莱秀莲、费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