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渝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东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胡佳楠,被告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物业管理费1440元及公摊费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物业公司,为被告所居住的仁和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西区16#501的业主。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告收取了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公摊费用,物业管理费为每年1440元和公摊费为180元。原告对被告居住小区实施了管理和服务,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缴纳2020年5月9日之后一年的物业费用和公摊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东东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不愿意支付,我们需要询问大队,那时候乡里干部说的不用交物业费,门面房折抵物业费。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西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西区16#501的房屋业主。原告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被告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20年5月8日,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纳2020至2021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440元及公摊费180元,被告迟迟不予交纳,酿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幸福花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物业费1440元及公摊费180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40元; 二、被告李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摊费1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东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楚凯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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