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书林,男,1952年生,汉族,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首青,男,1965年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书林与被告张首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首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5000元及利息;2、原告误工费、往返差旅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原告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建筑工地给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3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首青未出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缺席,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原告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建筑工地给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2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法庭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一张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给付。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工资35000元,与被告出具的欠条的内容不相符,欠条中注明其他人拖欠原告的现金10000元,与被告应给付原告的25000元劳务工资无关,从欠条中分析不能得出被告自愿承担该10000元债务的结论,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的原告劳务工资的数额应为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首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书林劳务工资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40元,由被告张首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者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浩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