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景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董洪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绥化市远鹏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ATDA484。

法人代表:曹国军。

审理经过

原告杜景双与被告董洪宝、绥化市远鹏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并向原告杜景双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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