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芳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彭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芳珍、彭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张芳珍、彭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颂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友东 代理书记员 孙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