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陈来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邓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陈来明、邓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81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朱义磊 执行员 :段照埔 执行员 : 张 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