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嘉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孙峻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嘉威与孙峻浩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