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宁,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曹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意与被执行人曹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传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曹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意支付房屋租金2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瑞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瑞在三亚无不动产,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和车辆。经发函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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