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建文,男,1970年出生,个体,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景登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段建文与被告新疆谦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段建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0.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60.18元,由原告段建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双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