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京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冠山镇。
被告:巩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平定县冠山镇。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京阳与被告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就上述借款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京阳提供的被告巩岳住址信息及本院调取的被告巩岳户籍信息,均未能向被告巩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李京阳也未能提供被告巩岳的其他联系方式以通知被告巩岳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京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