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有机食品城。
负责人:吴泽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与被告唐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