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2W71。
法定代表人:吕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崇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2180488J。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
被申请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
法定代表人:蒋金宏。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射洪县共计13套商品房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价值人民币340万元资产予以诉讼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实际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射洪县共计13套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价值3400000元资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扬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