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建扬,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胡继卫,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布克赛尔镇赛尔南街。
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蒋建扬与被告胡继卫、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蒋建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蒋建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蒋建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