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告:武德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富县茶坊敬老院后,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霞,(被告之女),住富县茶坊帝景苑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军与被告武德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晓刚
人民陪审员 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 杨 丹
裁判日期 二0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