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王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大新副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梦与被告王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