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朱仕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海军与被告朱仕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朱仕磊支付安装费和材料款共计49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仕磊承担。事实与理由:朱仕磊在瑶海区京商商贸城新开一家足浴店,2020年5月左右购进一批格力中央空调,孟海军系空调安装工,安装费和另加材料费与朱仕磊单独结算。当年6月份,孟海军带领一帮工人安装好空调,经过结算安装费37200元,辅助材料11360元,后期又增加6个接水盘计1200元,总计费用为49760元。当时约定在足浴店开业后一周内付清空调安装费用。然而,朱仕磊并没有履行承诺,欠款一拖再拖,总是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至今分文没付,为维护孟海军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孟海军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查明系案外人与朱仕磊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空调价款及安装材料、人工费,孟海军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孟海军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安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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