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林某,男,****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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