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许某2(系许某1之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许某3(系许某1之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许某1、许某2、许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