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聂寒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卢立华与聂寒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聂寒冰偿还申请执行人卢立华借款41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聂寒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卢立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