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世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欢口镇欢口村。
法定代表人仇永,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义诉被告丰县欢口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经协调化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书面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世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世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世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娇娇
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
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任庭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