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4号。 负责人:顾恩谭,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常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侯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常英、侯丹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40784.55元,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年2月4日、2月25日、3月4日三次对邢常英、侯丹丹发起网络查控,2021年2月5日提起人民银行查询,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存款8500.43元,已扣划并发放,邢常英名下有2013年登记的车辆一部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无证券、股权等,账户已冻结。于2021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邢常英、侯丹丹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邢常英、侯丹丹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发现邢常英、侯丹丹名下无房产。经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文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鑫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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