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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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
被告:毛某1。
被告:毛某2。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毛某2、毛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毛某2、毛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农历3月18日,原告给第二被告支付了94000元彩礼,原告与第一被告毛某1依照民族习惯举行了婚礼,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生活期间第一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和原告吵闹不休,且不尊重原告父母,动辄回娘家不归。2016年农历10月17日第一被告因给他人贺礼,回娘家不归,期间,第二被告无故到原告家闹事并经公安机关调解才得以平息。被告走后原告及亲朋多次劝叫被告不但不回家,反而要求原告和父母断绝关系,致使现在无法继续生活。二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马某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债台高筑,无奈,现诉诸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毛某1辩称,原告陈述的,原告与我依照民族习惯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原告家支付我兄长毛某2彩礼94000元等情况均属实。当时需要说明的是,我与原告同居期间,因为宫外孕2016年10月18日被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现在已无法怀孕,为此原告家嫌我不生育,对我进行辱骂,原告马某对我进行拳打脚踢,2016年农历10月17日,我给人贺礼的时候没拿手机,原告对我又进行了第二次打骂。从那次打骂之后我再没有回原告家。因为我已不能生育,只要不打我,我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至于彩礼,我不同意返还,如果一定要返还,原告家必须给我接好我被切除的左侧输卵管。
被告毛某2辩称,我妹妹陈述的均属实,我的意见和我妹妹毛某1一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3月18日,原告给第二被告支付了94000元彩礼,原告与第一被告毛某1依照民族习惯举行了婚礼,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未生育。同居期间,原告与第一被告因家务琐事时常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8日第一被告因为宫外孕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2016年农历10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再次发生打闹后,被告回到娘家,双方在未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同居不同居为双方的自愿行为,法院无权干涉,由原告与第一被告双方自愿选择。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因为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根据该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成立,应于支持,但结合本案中第一被告因为同居患上了宫外孕,已被做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该手术将对第一被告以后的生育产生影响,由于第一被告患上的宫外孕原告与第一被告均有责任,结合该具体情况,酌情由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7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某1、毛某2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4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原告马某担537.5元,被告毛某1、毛某2负担5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