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明忠,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无业,住贵定县。

被执行人李孝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退休职工,住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莫明忠申请执行李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孝明在本案前有较多被执行债务案件,需按先后顺序执行;被执行人李孝明除有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莫明忠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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