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倪丽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申请人:李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玉梅与被申请人倪丽伟、李洪军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辽02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倪丽伟、李洪军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以170000元为限;冻结申请人程玉梅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95×××04)存款170000元。现申请人程玉梅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程玉梅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95×××04)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程玉梅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账号:95×××04)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