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赵乃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传革、宋福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龙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因张龙新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龙新给付1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龙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红星集团典当行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龙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