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先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许先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先觉缴纳违法所得378190.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先觉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许先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许先觉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反馈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其名下房产位于蓼皋镇丹霞路松江靖苑小区X幢XX-X,建筑面积119.89㎡,不动产权证号201300339(本院已依法查封)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松桃支行,该房不宜处置。并有被执行人许先觉所在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出具《笔录证明》证实其家庭情况。
通过对被执行人许先觉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由于被执行人许先觉名下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其名下房产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先觉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许先觉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其名下房产属抵押物不宜处置。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