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1R。 负责人:陈永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丰雨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3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丰雨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荣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