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东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工糖厂。身份证号码:14020319780223****。 被执行人:张景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阳高县王官屯镇。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1125****。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景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景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富明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刘敬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