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二、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三、由上诉人抚养婚生女刘新妤,判令被上诉人从××××年××月××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2000元;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按实际发生由被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五十。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只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此上诉人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希望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刘某同意离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刘新妤,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刘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并放弃探望权利;
二、刘某无条件配合李某办理婚生女刘新妤姓名变更;
三、双方本案的权利义务至此终结,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四、本案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均由李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