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1104244Q。
负责人:杨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熙午,系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凌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郑铁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凌丹、郑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被告郑铁明于2020年9月1日死亡,原告无法提供郑铁明继承人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郑铁明于2020年9月1日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0元,退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