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库丽巴合提·阿依特胡尔曼,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库娟·木哈乃,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陈亮与库丽巴合提·阿依特胡尔曼、库娟·木哈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特163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亮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50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65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亮与库丽巴合提·阿依特胡尔曼、库娟·木哈乃于2021年9月9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6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