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王庆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红石砬子村十三组*-*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辽062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2019年5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春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次、考核分12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庆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