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左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赛,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练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左小华与被执行人江练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07月06日向被执行人江练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江练林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左小华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江练林明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XXX的保单,因该保单累计纳税保费6100元,保险账户价值现金为108元,故暂不予处置。
截至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8000元及利息,未缴纳执行费1220元,未缴纳诉讼费2000元,未缴纳公告费200元。
因被执行人江练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练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因被执行人江练林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09月2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