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3月22日,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雷格斯逸先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刘建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