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告:罗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朝与被告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志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6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月利率2%变更为月利率1%。
被告辩称 被告罗新未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2月,被告承包了湘潭翡翠华庭卫生间改造项目,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泥工、水管改造、防水等工作,双方约定按劳计酬。做工月余,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今欠李志朝人工工资壹万伍仟圆整,叁个月内付清。如未还清按月息2分计算!身份证号:432503198201083194,欠款人:罗新2019.6.2。”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了1000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21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雇于被告,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应计的劳动报酬由被告出具了欠条,此欠条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未依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原告工资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50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被告逾期支付欠付劳动报酬,欠条约定了若未按期支付,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率1%计算,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罗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朝工资报酬1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工资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被告罗新已付的1000元折抵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志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已由原告李志朝预交),由被告罗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建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谢秀云
代理书记员 易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