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系李剑妻子,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李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国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第二初级中学退休教师,系李剑父亲,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勤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勤申请浉河区法院同意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李剑的监护人,办理经济房产等一切相关事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陈勤与被申请人李剑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剑因脑出血,长期昏迷,××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19年10月,李剑在湖南株洲工作中,突发脑出血陷入昏迷,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转入河南信阳圣德医院继续治疗,2020年12月,从医院接回家中,由申请人陈勤和父母共同照顾,被申请人父母均已65岁,常年服药,2021年3月,母亲因突发脑出血去世。为保护被监护人李剑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特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勤与被申请人李剑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李剑于2019年10月10日突发意识障碍,被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脑干出血,2020年5月25日出院,住院197天。2020年5月25日至6月5日,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〇医院住院11天。2020年6月5日至12月20日,被申请人在河南圣德医院住院,两次住院共128天。出院诊断结果为脑出血后遗症、肺部感染等。现因被申请人神志昏迷,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申请指定监护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7月7日,经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剑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22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李剑为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剑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陈勤作为李剑妻子,有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同时得到李剑父亲的认可,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定申请人陈勤为被申请人李剑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