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1号。
负责人:黄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2021)鲁03民再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