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高金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小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宝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梁宝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47元,减半收取计879.2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凤逸 书 记 员 杨凤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