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54025158A。
法定代表人:刘驰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光,公司员工。
被告:刘雪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刘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梁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李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梁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贾彦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丹丹、刘雪冬、李欢欢、梁建生、梁赛、贾彦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姬文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 莹